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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站反馈反馈丨保粮保农“诚信所得”,28万贷款

日期:2025-11-03 10:49 浏览:
10月30日《法律在线》节目报道了河南原阳粮农的经历(详细>>)。他卖出了100多吨小麦,赚了28万元。钱一存入他的账户,贵州警方就将其作为诈骗理由。此时,小麦被收粮者收走,使得当事人无法使用钱财,面临“钱财两失”的困境。 总台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法治在线记者独家获悉,涉案当事人的账户已被定为案件嫌疑人,孙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银行账户尚未被贵州警方更改。那么,孙先生等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台主报道有评论mula 客户账户未变更 2025年9月14日,新县孙先生g、河南省在抖音平台上认识一位自称“孙志伟”的网友,向他咨询粮食收购事宜。孙先生与好友全先生和开粮站的“孙志伟”谈好价格后,并没有立即达成交易。 10月7日,意向收购粮食的人又给孙先生发了一条信息,询问小麦情况。在随后的网上聊天中,对方最终决定以每斤1.22元的价格购买全先生的小麦。 10月15日,“孙志伟”的表弟受托去粮站检查小麦质量。 10月17日,对方向孙先生账户转账28万元,并在品三“孙志伟”的监督下,装运了三车小麦,共计114吨。交易完成后,孙先生向全先生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10月20日,粮站站长全先生发现,28万元被盗。被贵州警方冻结。孙先生和权先生向新乡元阿郎警方报案后,得知该笔钱财涉及贵州的一起电信诈骗案。 10月30日,贵州警方打开了涉及28万元粮食支付的孙先生、全先生等人的银行卡。随后,河南新乡原阳警方立即带领几人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涉案人:孙先生:警方称,贵州一名受害人在网上被骗,投资股票基金,28万转入我的卡里。 记者:我发现您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包括您家人的银行卡。最终还是被解封了。虽然没有人告诉你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但是根据你的判断,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孙先生:我认为我们的交易是合法的。我们没有参与,也没有违法嫌疑。警察核实后会出示我们的银行卡。我很高兴我们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的生活恢复了正常。 被盗资金流向普通交易者 可以恢复吗?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这起诈骗案。可见,本案孙先生、全先生的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是这28万元涉及电信诈骗案。 在发生电子欺诈的情况下,销毁欺诈资金的方法层出不穷。一类是让一些商户以正常商品交易的名义进行交易,这已经成为电子欺诈和洗钱的一部分。当诈骗案件中的赃款流向正常经营的商人时,还能追回来吗?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石方:至于商户财产损失等问题涉案洗钱过程中,他们本身并无任何联系和联系。只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了上游犯罪,并且对具体犯罪所得的收益更为幸运,才表明了具体的商人。库给了他一个身份和角色,他仍然可以成为别人利用的工具。 那么,交易者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赚取的货款是否应该收回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石方:民法典第311条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就是指双方的交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所以涉案财物本身并不是公安机关可以追回的东西。 遵循获得诚信的要求 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财刑事判决书》: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在执行程序中不得撤回。即第三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财产时,即使该财产来源于犯罪所得,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宪法要求,合法权益就必须受到保护。 那么,获得商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民法典很明确,有三个条件。首先,受让人在进行转账时是善意的,这意味着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财产已经交付。在这种情况下,trigor被交付,并且它遵循busines 实践。交易价格通常是公平的。该小麦符合善意收购条件。 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网上的中国判决书上有这样的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加工黄金时,利用职务便利,四次秘密藏匿黄金共计1853.83克,估价现价744489元。被告人李某获得黄金后,将其典当、变卖,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支。公安机关从多家足疗店查获全部黄金。法院认为,涉案多家鞋店均已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存在恶意行为,系善意取得。最终,被告人李某以失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他继续追回人民币被告人李某将其705224退还给受害人公司。 虽然这些资金是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涉案赃款取得的,但该当铺的行为已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无法向当铺追偿,受害公司的损失仍须向李某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石方:要开钟,必须系好钟。如何平衡呢?旅游犯罪受害人的利益或者与某些流通商的利益平衡,归根结底还是相关犯罪分子必须扮演的角色。特定商户对受害人因无过错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要真正追究责任,还需要找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实现财产损失的追回或赔偿。 乙专家指出,这体现了在类似案件中,要保护当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打击真实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这个案子涉及的人很多。这些商人,即拖运货物的司机,包括那些随后购买小麦并将其出售给其他人的人。关键是看他是否知道这些钱来自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知道,则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不构成共同犯罪。 专家认为,本案中表弟“孙志伟”前来检查小麦质量的目的和动机仍有待挖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孙志伟”派来的人帮他验货。如果他完全听从“孙志伟”的指示,洗衣服通过购买小麦赚钱,他可能与“孙志伟”构成共同犯罪。 专家建议 强化公共机关的告知和解释义务 专家认为,本案也反映出,在完善善意收购的认定程序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置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性和改进的空间。需要解决程序保障和操作规范方面的缺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我认为可以加强公权力机关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因为在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时,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因素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初步说明,以证明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在刑事金融处置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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